9月29日,國土資源部印發(fā)修訂后的《實物地質資料管理辦法》(國土資規(guī)〔2016〕11號)(以下簡稱《辦法》),進一步規(guī)范實物地質資料的匯交、保管和利用。根據(jù)《辦法》,實物地質資料實行分類篩選、分級保管。
《辦法》規(guī)定,國土資源部負責全國實物地質資料匯交、保管和利用的監(jiān)督管理。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實物地質資料匯交、保管和利用的監(jiān)督管理。
實物地質資料根據(jù)內(nèi)容的重要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分為Ⅰ、Ⅱ、Ⅲ類。國土資源部委托國土資源實物地質資料中心接收、保管I類實物地質資料。省級地質資料館藏機構負責接收、保管Ⅱ類實物地質資料。礦業(yè)權人或項目承擔單位自愿保管Ⅲ類實物地質資料。
根據(jù)《辦法》,實物地質資料館藏機構及受委托保管單位履行的職責包括:篩選、采集、驗收、整理、保管實物地質資料,向社會提供實物地質資料服務,建立健全館藏實物地質資料保管、利用制度,每年1月底前向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送上一年度實物地質資料匯交、保管和服務等情況,以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
為提高實物地質資料社會化服務能力,《辦法》要求,實物地質資料館藏機構和受委托保管單位應積極向社會提供公益性服務,依照規(guī)定收取工本費;提供非公益性服務的,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匯交人保存的實物地質資料可按市場原則向社會提供服務。
對于不依法匯交實物地質資料的處罰措施,《辦法》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按照《地質資料管理條例》第二十條和第二十一條之規(guī)定來處理,即未依照《條例》規(guī)定的期限匯交地質資料的,由負責接收地質資料的地質礦產(chǎn)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匯交;逾期不匯交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并予以通報,自發(fā)布通報之日起至逾期未匯交的資料全部匯交之日止,該匯交人不得申請新的探礦權、采礦權,不得承擔國家出資的地質工作項目。偽造地質資料或者在地質資料匯交中弄虛作假的,由負責接收地質資料的地質礦產(chǎn)主管部門沒收、銷毀地質資料,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罰款;逾期不改正的,通知原發(fā)證機關吊銷其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或者取消其承擔該地質工作項目的資格,自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2年內(nèi),該匯交人不得申請新的探礦權、采礦權,不得承擔國家出資的地質工作項目。
《辦法》還對實物地質資料目錄清單格式,實物地質資料分類要求、匯交及驗收交接程序,實物地質資料館藏建設標準,實物地質資料保管要求等做出規(guī)定。
《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8年,《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fā)〈實物地質資料管理辦法〉的通知》(國土資發(fā)〔2008〕8號)同時廢止的探礦權、采礦權,不得承擔國家出資的地質工作項目。偽造地質資料或者在地質資料匯交中弄虛作假的,由負責接收地質資料的地質礦產(chǎn)主管部門沒收、銷毀地質資料,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罰款;逾期不改正的,通知原發(fā)證機關吊銷其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或者取消其承擔該地質工作項目的資格,自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2年內(nèi),該匯交人不得申請新的探礦權、采礦權,不得承擔國家出資的地質工作項目。
《辦法》還對實物地質資料目錄清單格式,實物地質資料分類要求、匯交及驗收交接程序,實物地質資料館藏建設標準,實物地質資料保管要求等做出規(guī)定。
《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8年,《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fā)〈實物地質資料管理辦法的通知〉》(國土資發(fā)〔2008〕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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